有关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有关公司的规章制度篇2
一、总则
1.为了确保生产秩序,保证生产车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厂发展,结合本厂生产车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实用于车间全体人员,具体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
二、员工管理
1.车间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2.车间员工必须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得疏忽或拒绝管理人员命令或工作安排。
3.全体车间人员必须按要求佩带工牌,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
4.车间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39;事,例如吃东西,聊天,听歌,离岗等行为,吸烟要到厂指定区域。
5.对恶意破坏工厂财产的行为或盗窃行为,不论大小一经发现,一律交行政中心严厉处理。
6.车间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按厂请假程序向各级主管申请,得到批准方可离开。
7.工作时间内,倡导全体人员说普通话,现场操作严禁使用侮辱性字眼,不讲脏活,在工作及管理活动中严禁有地方观念或省籍区分。
8.作业时间谢绝探访及接听电话,禁止带孩子或外厂人士在车间内玩耍或滥动设备、仪器,由此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担;
9、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烂、浓气味等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车间。
10、不得私自携带公司内的任何物品出厂(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外),若有此行为且经查实者,将予严厉处理。
11、现场人员必须自律自觉,勇于检举揭发损害公司利益,破坏车间生产的不良行为,反对一切破坏现象。
三、生产管理
1.车间严格按生产计划排产,根据车间设备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工作分工不分家,各车间必须完成车间日常生产任务,并保证质量。
2.生产流通确认以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错误,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负责人报告研究处理。
3.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工艺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生产工艺或装配方法。否则,造成工伤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由操作人员自行承担。
4.车间人员领取物料时必须持车间主管开具的领料单不得私自拿走物料.生产完成后,如有多余的物料及时退回仓库不得遗留在车间工作区域内。
5.生产过程中好坏物料必须分清楚,并要做出明显的标记,不能混料,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移交物料要交际协调好,标示醒目。
6.车间人员下班时,要清理好自己的工作太面,做好设备保养工作。最后离开车间要将门窗,电源关闭,若发生意外事故,将追究最后离开者的责任以及生产主管的责任。
7.下班时(做完本工序后)应清理自己的工作台面,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打扫场地和设备卫生并将电源关闭。
8.车间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特殊岗位应遵守特殊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9.员工有责任维护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四、质量管理
1.车间员工认真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专检),操作人员自己生产的产品要做到自检,检查合格后,方能转入下工序,下工序对上工序的产品进行检查。
2.车间要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到不合格的物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成品不转序。
3.严格控制“三品”(合格品、返修品、废品)隔离区,做到标示明显,数量准确,处理及时。
五、工艺管理
1.严格贯彻执行按照标准、工艺、图纸生产,对图纸和工艺文件规定的工艺参数、技术要求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2.新制作的工装应进行检查和试验,判定无异常且首件产品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在用工装应保持完好。
3.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新材料应用必须进行试验、鉴定、审批后纳入有关技术、工艺文件方可用于生产。
4、对原材料、半成品、零配件、进入车间后要进行自检,符合标准或让步接收手续方可投产,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5、合理使用设备、量具、工位器具,保持精度和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定置管理
1.定置摆放,工件按区域按类放置,合理使用工位器具。
2.做到单物相符,工序小票,传递记录与工件数量相符,手续齐全。
3.加强不合格管理,有记录,标示明显,处理及时。
4.安全通道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5.消防器材定置摆放,不得随意挪作他用,保持清洁卫生,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七、设备管理
1.车间设备制定专员管理;
2.做到设备管理“三步法”,坚持日清扫、周维护、月保养,每天上班检查设备的操纵控制系统、安全装置、润滑油路畅通,油线、油毡清洁,油位标准,并按照要求注油,油质合格,待检查无问题方可正式工作。
有关公司的规章制度篇3
一、起因:
鉴于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相关现实情况的.变化,有必要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汇总、修订、公示工作,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
二、目的:
通过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的汇总、修订、公示,使之更加适应实际情况及现实的发展变化需要,并通过公司板报逐步公示于众。
三、实施机构:
由公司综合发展部牵头实施,各部门指定一名熟悉部门内部相关情况的联络人员(以中层为主),协助收集、研究、修订等相关工作。
四、工作步骤:
1、由各部门联络人员负责收集汇总各自的部门规章制度,经部门领导审核是否全面、完整、详细之后,报综合发展部。
2、各部门联络人员要召集基层骨干、员工代表等,进行部门内部制度的研究、讨论、修订完善等工作,后经部门领导把关审核之后,报综合发展部。
3、由综合发展部会同各部门联络人员及员工代表三方,对部门修订后制度进行再修订完善工作。
4、经三方修订完善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核裁定。
5、最后,将公司各类规章制度逐步在公司报刊栏进行公示。
有关公司的规章制度篇4
第一条
与客户会面时,应主动与客户问好打招呼,然后作
1、问好时,态度要真诚,面带微笑,动作要规范,声音要适中,努力给对方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
2、对其他人也要点头致意。
3、作
4、随身携带物品,在征求对方后,再放置。
5、打招呼时,不妨问寒问暖。
6、若对方负责人不在,应与其上级或下级洽谈,千万不能随便离去。
7、若对方很忙,要等对方忙完后再洽谈。若自己能帮上忙,应尽力趋前帮忙,边干边谈,与对方尽快亲近,是打开局面的良策。
8、注意察言观色,相机行事,千万不能妨碍对方工作。
9、准确地称呼对方职务,过高过低都会引起对方不快。
第二条话题由闲聊开始
1、闲聊的话题是多种多样的,但原则有一个:使对方感兴趣,如天气、人文地理、趣闻轶事、体育、社会时尚、企业界动态等。
2、注意不要老生常谈,人云亦云,尽量少谈政治、宗教问题,以免因观点不同引起分歧,破坏谈话气氛。
3、注意不能自己一个人滔滔不绝。耐心地听对方高谈阔论,更能取得好感。
4、见好就收,一旦发现对方对某一话题不感兴趣,应立刻打住,再找其他话题。
5、切勿忘掉与客户闲谈的本意是为了切入正题,因而应将话题向企业经营、市场竞争、消费时尚等方面引导。
6、在闲聊中注意了解对方的故乡、母校、家庭、个人经历、价值观念、兴趣爱好、业务专长等。
7、在交谈过程中,注意了解客户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计划、已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困难。
8、在交谈过程中,善于征求对方对市场走势、畅销产品、经营对策、产品价格、需求动向的意见。不论对方意见如何,都要虚心听取,不能反驳。
9、在交谈过程中,要注意自始至终给予对方优越感。
10、在交谈过程中,应不断地向对方
第三条业务洽谈的技巧
1、洽谈过程中,不能强硬推销,首先讲明本企业产品的优势、企业的信誉和良好的交易条件。
2、洽谈过程中,不要首先让对方确定订货数量,依对方的决定行事,尊重对方。
3、向客户确定出少量订货试销、中批量订货、大批量订货几种
4、列举出具体数字,说明客户在不同批量订货情况下的经济效益指标,如营业收入、纯收益、资金周转率等。
5、首先推销重点产品,由重点产品连带出其他产品,不要四面出击。
6、适时地拿出样品,辅助推销。
7、不能因小失大,以哀求的口吻要求对方订货。
8、注意战略战术,进退适宜,攻防结合,勿追穷寇。
9、在洽谈商品价格时,一方面申明本企业无利可图(举成本、利润等数字),一方面列举其他企业产品价格高不可攀。
10、在涉及其他企业及产品时,注意不能使用攻击性语言,不能出口伤人。
11、在推销新产品时,要明示或暗示本企业属独此一家,别无分店。
12、更多地列举实例,说明某商品因经营本企业产品取得了多大的经济效益。
13、提醒对方要保证销售,必须有充足的存货。若能列举出对方存货情况更佳。
第四条推销受阻应急技巧
1、当对方拒绝订货时,首先应问清原因,以对症下药。
2、若对方提出资金周转困难时,应强调经销本企业产品风险小,周转快,利益回报大(列举具体数字说明)。
3、若对方回答负责人不在,应问明负责人什么时间回来,是否可以等候,或什么时间可再来联系。也可请对方提出大致意向。
4、若对方提出现在很忙,无暇洽谈时,要判断这是对方有意推辞,还是确实没有时间。不论为何,都要对在百忙之中打扰对方,提出歉意。并提出与对方仅谈×分钟(可视情况递减)。注意洽谈一定要按约定时间结束。
5、若对方嫌价格太高时,应首先申明本企业奉行低价优质政策,然后举实例,与同类产品比较。强调本企业向客户低价
6、若对方提出由其他厂家进货时,首先要问清原因。然后以数字进行比较。说明从本企业进货的优越性。
7、若对方提出已有存货时,应转问是否需要其他商品,或者告知由于本产品畅销,应有充足的存货。
8、若对方提出退货,应首先问明退货的理由。若理由成立,应劝导对方改购其他商品。
9、若对方偏好其他企业产品,则应用具体数字说明本企业产品绝不逊于其他产品,且有其他产品不可替代的特性。
10、若对方对本企业抱有成见,或以往发生过不愉快的事,或对推销员本人抱有偏见时,首先要向对方赔礼道歉,然后问明原由,做出解释。最后,诚恳地希望对方对本企业和本人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利用这一时机,进一步与客户洽谈业务。
11、若对方提出本企业供货不及时,推销员应首先表示歉意,然后讲明事出有因。最后保证改进工作,决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12、若对方提出采用易货交易方式时,首先向对方建议表示赞同,然后提出易货交易的种种弊端,促使对方放弃原来的建议。
13、若对方默不作声,有问无答时,应直接明了地提
①反复讲明来意。
②寻找新话题。
③询问对方最关心的问题。
④
⑤称赞对方稳健。
⑥采用激将法,迫使对方开口。
第五条不但善始还要善终
1、向对方在繁忙中予以接待表示谢意。
2、表明以后双方加强合作的意向。
3、询问对方下一次洽谈的具体时间。自己可以提出几个时间,让对方选择。
4、询问对方是否有个人私事,需要自己帮忙。
5、向对方及其他在场人员致谢、辞行。
(二)销售访问客户的要点
第六条销售经理对客户进行访问,不同于推销员上门推销,但在意义与后者同样重要。通过对客户的访问,可以:
1、了解市场动态,听取客户反映,收集市场信息。
2、开拓新市场,争取到更多的新客户。
3、把握客户的信用状况。
4、为调整促销重点、促销方法、交易方法
第七条客户访问的主要目的是
1、与客户打招呼、问候、联络感情。
2、实地考察客户是否进一步扩大订货的余地。
3、直接向客户说明本企业产品的特性、优点及价格偏高的原因(如:①使用优质材料。②高质量。③与其他企业产品的性能价格比等)。
4、向客户提出扩大订货量的要求。
5、希望客户与本企业建立长期稳固的合作联系。
6、在时机成熟时,向客户提出按期支付货款要求。
7、从多个侧面了解客户信用状况。
8、与客户交流经营管理经验,互为
9、把客户访问作为开拓新市场的一种手段。
第八条访问客户时,应正确确定拜访的人及拜访顺序。
1、客户若是小公司,拜访人员级别与顺序是:
(1)店长(或经理,或主任)。
(2)采购负责人。
(3)销售负责人。
2、客户是大公司,拜访人员级别与顺序是:
(1)采购部长(重点访问对象)。
(2)总经理(礼节性拜访)。
(3)销售部长。
第九条会面时礼节性问候
与被访者会面时,不论是否已经相识,都要致以礼貌性问候。言词应恳切、热情。主要话题包括:
1、祝贺高升。
2、问候身体情况。
3、祝贺事业发达。
4、贸然打扰之歉意。
第十条进入正题时话题要点
1、向对方给予本企业在业务上的厚爱和照顾表示谢意,向对方给予本企业推销员的照顾表示感谢。
2、向对方请教本企业产品在哪些客户或地区畅销,在哪些客户或地区中滞销,原因何在。
3、请对方介绍其经营情况。
4、与对方的交谈过程中,有意识地进行市场调查。
5、请对方介绍其经营方针、管理方法、销售制度等,并提
6、听取对方陈述面临的问题或对本企业意见或建议,共商解决办法。
7、听取对方对双方进一步合作时的希望,对本企业销售制度、销售方法、结算方法等的忠告。
8、在适宜场合,介绍本企业的新产品。
访问结束时,销售部长应逐一与被访者辞行、致谢。辞行顺序是先高后低(即职务或级别高低。)
(三)外销员业务技巧要点
第十一条外销员的素质要求
特殊的工作性质,要求外销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陶冶情操,加强修养。
1、注意个人身体,有健康的体魄。以胜任繁重的工作。
2、工作要有计划性,条理性,适应性。
3、要有坚韧不拔的毅力,克服困难的决心,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信念。
4、在业务上要有进取心,虚心好学,不耻下问,不仅有宽阔的知识面,而且对本专业还要做到精通。
5、有高超的语言技巧、公关能力和灵敏的反应能力。
6、面对客户,不管出于怎样的目的,都应以诚待人,以信为本,以义行事。取得客户的信赖,保持责任感,保持良好的人格与节操。
7、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能力,时刻注意搜集信息,判断信息,抓住机会,迎接挑战。
第十二条勤务要求规范
1、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休息时间不得擅自外出。
2、外出联系业务时,要按规定手续提出申请,讲明外出单位、外出目的,外出时间及联系方法。
3、外出时没有他人监督,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4、外出时,不能公私兼顾,公款私用。
5、外出使用本企业的商品或物品时,必须说明使用目的和使用理由,并办理借用或使用手续。
6、本企业与客户达成的意向或协议,外销员无权擅自更改,特殊情况下,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7、在处理契约合同、收付款时,必须恪守法律和业务上的各项规定,避免出现失误。
8、外出时,应节约交通、通信和住宿费用。外销员外出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业务进展情况,听取上级指示,遇到特殊情况时,不能自作主张。外出归来后,要将业务情况详细向上级报告,并请上级对下一步工作做出指示。
第十三条非外出时间的工作
1、日常业务
外销员因没有外出业务而在公司坐班时,主要负责订货单据的
2、市况报告
外销员将出差时所见所闻,包括市场供求状况、客户需求趋势与要求、竞争对手的营销动态、价格变动动态、新产品开发情况等及时地向相关负责人反映。
3、工作安排
出差前应对下一段工作做出计划,包括:
(1)对上段工作的
(2)上级对下阶段工作的指示。
(3)下一阶段具体的业务对象、工作重点与对策。
出差前的准备应包括如下内容:
(1)外销资料、样品的准备。
(2)制定出差业务日程表。
(3)各种票据、印章、介绍信的准备。
(4)车、船、飞机票的预定。
(5)差旅费准备。
(6)个人日常生活用品的准备。
有关公司的规章制度篇5
目的:严格要求员工遵守工作纪律,做好个人卫生,培养良好的生活情操,提高员工的精神面貌,积极维护集团及食堂形象。
范围:适用于集团属下食堂的员工。
职责:所有员工必须要严格遵守,各食堂主管应起带头作用,督促员工执行守则。
内容:
一、工作纪律
1、遵守国家法律,不违法乱纪;
2、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一切行动听指挥;
3、准时上下班,有事提前请假;
4、热爱本职工作,认真、积极完成任务;
5、持证上岗,规范操作。
二、个人卫生
1、有健康证才能上班,定期检查身体;
2、有病或受伤上报主管,不带病上班;
3、穿戴整齐,不留长发,勤剪指甲,男士不留胡须,女士不戴首饰;
4、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保持良好卫生习惯;
5、勤洗衣服,保持卫生整洁。
三、维护集团和食堂形象
1、热爱集团、热爱集体,维护集团,食堂的利益;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参与“黄、赌、毒”和黑社会活动;
3、遵守宿舍规定,不带客人留宿;
4、尊敬上司,团结同事,有矛盾上报组织解决。
四、培养良好情操
1、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2、品行端正,售卖公平,不偷吃、偷拿、偷占食堂物品;
3、拾金不昧,保持高尚情操;
4、诚信服务,礼貌待客,不说服务忌语;
5、遵守服务规范,维护集体利益,不打听,不泄露商业机密。
五、卫生工作
1、严格分用生熟厨具,未经消毒的餐具、厨具不得盛装熟食物;
2、要保持工作场所、设备和餐具的卫生;
3、做好卫生包干区工作及防鼠、防蚊、防蟑工作;
4、按分工负责检查加工售出的食物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变质或不合格卫生要求的食品不得出售。
以上各款若有违反者,每次每项罚款5元,可多项累计。
有关公司的规章制度篇6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所辖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总体评审、检查及验收工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三)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其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禁止在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范围内新建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八条对政府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以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对非政府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下)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按照国家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凡涉及世界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项目;
(二)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三)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设施)。
第十一条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由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屯溪区辖区内(含新城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政府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铁路、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非政府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属核准制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属备案制的项目或不需要进行备案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保证环保设施建设的投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报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和试生产时间,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或生态修复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调查。
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确因工艺需要等特殊原因,其试生产期限经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满前,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环境保护验收不予通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建设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建设项目分级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违法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无效,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对违法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导致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政[]36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有关公司的规章制度篇7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
第二条公司住所: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_万人民币,实收资本为_万人民币。
第四章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四条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为:
股东姓名:_住所:_身份证号码:_
股东姓名:_住所:_身份证号码:_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
认缴出资额实缴到位
股东姓名(名称):_
出资时间:_
金额(万元)_
比例_%
金额_(元)
出资方式:_
合计货币_元
第六章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
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
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
第七条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出资;
2、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4、在股东会记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
第七章股东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九条股东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第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股权可以召开股东会进行决定,也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八章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责、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设
(一)股东会
(二)执行董事
(三)经理
(四)监事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聘任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计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计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14、对公司为股东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分别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东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股东会首期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出资金额相等时,由股东会推荐一名股东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在立后,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当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确认、同意,可以在确认的时间、地点、用确认的通知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对一般事项进行决定时,有代表公司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就可形成决议,对涉及到股东股份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等与公司股东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股东会行使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签各、盖章。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聘任或者解聘由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人员;
11、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解聘,对股东会负责。公司经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或股东单位代表担任。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法履行职务。
监事履行职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2、检查股东会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章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第二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终止
第三十一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予以解散:
1、股东会决定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公司因1、3项规定解散的,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决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三十四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
3、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赔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清算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清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起。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全部到位之前,公司的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按各股东实际到位的出资
所占公司实际到位的资本的比例进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工会、党组织等组织和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股东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股东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公司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有关公司的规章制度篇8
一、简介
1、制定《员工守则》的目的及其用途
本守则是向全体员工介绍公司人事制度、工作规章及员工待遇的常备手册。员工可以从中很快熟悉公司所有规章制度,以便员工更好地工作,公司更好地发展。
2、由于手册无法涉及工作中的所有情况和问题,手册中陈述的制度条例及待遇应不断完善,所以公司保留按其认为合适的原则修订、增加或删除手册中任何条款的权利。规章制度、工作待遇一经修订,都将通知员工。
二、聘用规章
1、培训制度
(1)职前培训:
所有新入公司员工都要进行培训,办公室负责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概况(组织结构、部门职能、产品、客户市场、企业发展史、发展前景、各项规章制度)。
(2)岗位专业培训:
公司根据需要对员工进行的专项培训(包括内部及到公司以外的单位),应签定《服务协议》并约定服务期,违约时按照《服务协议》及《劳动法》规定解决。
2、人事管理
公司职工一律实行合同化管理,平等协商办理合同手续,合同关系形成后,双方必须遵守。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合同,按职工自身具备的不同的条件,纳入不同的管理方式,确定不同的合同内容和有效期限。
(1)转正人员的人事档案应调入公司集体户,由公司办理并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住房公积金)及补充保险。
(2)试用期内和临时聘用的、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公司不负责各项保险的.缴纳。
3、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两个月,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甲方随时或乙方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4、履行工作职责计划及评估
(1)每周一早上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召开例会,总结、分配、讨论、工作上的问题,并做会议纪要;
(2)试用期满,填写《员工转正通知单》,职员的直接领导会给其整个工作表现打分定级并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在接到通知后,为该职员办理档案调动手续并缴纳各项保险。
(3)每年十二月二十日交当年度工作总结,在次年一月份给员工评估,调整薪资、发放奖金。
在公司工作不满三个月的不涉及(3)。
5、辞职
(1)员工辞职,公司要求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索取表格),经批准后,必须将工作内容、相关资料、及所经手的业务进展情况等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接管工作的其他员工,并积极配合移交工作。
(2)员工离职,随即停止各项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3)员工离职应主动交回手中的办公用品及公司的财产,并到财务进行个人的款项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