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制度汇报

| 新华

制度规范员工行为,规范企业管理,在制度面前实现人人平等。写好安全生产制度汇报要注意什么?小编给大家分享安全生产制度汇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制度汇报篇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和组员,明确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具体的联络办事人员。

二、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

三、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四、有专人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五、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各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的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防雷检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

六、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建,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七、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制度汇报篇2

一、严格遵守我园作息时间,上午7:40分迎接幼儿入园、下午5:30分幼儿离园。

二、严格实行早晨入园晨检制度,由行政值班人员、保健医生、门卫把关,密切观察幼儿身体情况、严防不法人员混入、防止闹情绪幼儿跑出等情况。

三、门卫、保卫人员严格把关,按规定时间开关大门。有权对携带大小包裹入园的人员进行开包检查。对公事来访者问清事由后仍需进行指定登记(来访单位、人数、来去时间等)。教职工上班时间严禁私人会客,严禁私人串门者及推销人员进入园内,幼儿在园时间段我园实行封闭式管理。

四、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卡制度,幼儿家长进出园门一律出示接送卡,特殊情况由别人代接送的,更应认真检查接送卡和随身物品,否则一律不予放行。

五、门卫、保卫人员上班时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随意串岗,擅离职守。幼儿上课期间幼儿园大门、小门必须上锁,出现意外必须及时汇报,不得隐瞒。

六、严禁上课期间教师带幼儿外出散步,在操场进行户外活动前讲明要求,清点人数,注意安全,以防事故发生。

七、严禁教师安排幼儿独自送餐具到厨房或倒垃圾以及到园内任何办公室替老师办事。

八、实行全天制行政值班人员轮流值班,处理突发事件。

九、教师必须加强对幼儿进行各方面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教育幼儿知道幼儿园名称、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单位及电话号码。

十、教育幼儿不得带尖锐和危险物品入园,有因带病带药入园的幼儿早晨入园时家长必须亲自将药物交给班级教师。幼儿午睡时间及中途一律不接待家长送药。保健医生、教师对带药幼儿作好记录,以免服错药。

十一、如果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教师必须保护好周围的幼儿。

十二、我园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对园内房屋结构,设备、桌椅、床、玩具等每周检查一次,发现损坏及时报告、修理,消除不安全隐患。

十三、禁止腐烂、变质等一切不符合卫生要求及幼儿生长发育的食物进入幼儿食堂。

十四、全园教职工必须按照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工作,强化安全意识,有责任、有义务同一切不法行为作斗争。

安全生产制度汇报篇3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国务院、市及集团有关安全法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参照《__集团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并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奖惩与考核制度。

奖励

1、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2、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及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3.安全生产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准确的。

4、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

5、各级主管领导能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的。

6、一年中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单位。

7、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单位,股份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奖励。

处罚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对发生违章违纪造成损失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对直接领导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2、接到违章通知书后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处以单位200元罚款。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人次处以20元罚款。

4、安全管理账不健全或丢失的,视情节予以扣除奖金。

5、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6、对出现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扣除奖金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制度汇报篇4

为把安全事故彻底消灭,以减少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制定工地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每旬底为工地的定期安全检查日。

2、安全检查参加人员有工程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材料员、机电工等。

3、检查资料:

①工地的各种安全制度是否有落实。

②工地的班组安全记录。

③工地班组使用的劳力是否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是否有劳务证。

④特种工种是否持证上岗。

⑤工地用电是否有乱拉乱搭现象。

⑥工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完好齐全,制动的.是否灵敏。

⑦各安全设施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搭设并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4、隐患整改:对定期检查的隐患由施工员负责提出隐患整改措施安全组织落实,工程负责人供给资金和劳动保证,定时间限期完成并做好整改记录。

安全生产制度汇报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__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制度汇报篇6

1、确保水电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水电正常安全供给。

2、随时巡查,所有公共用水、用电须装表并有完整记录资料,发现漏水、电现象,随时维修,节约用水、用电。

3、定期检查各用户水电使用情况,防止偷水偷电现象发生。

4、按时抄送水电表,并力求抄表正确、准时,每月将水电使用情况汇总报公司领导.

5、严禁私拉乱接、水电线路的更改。水电表的安装要经主任以上同意方可。

6、随时向各水电用户讲解水电使用要求方法,注意事项,对出现的问题多做解释工作。

7、抄表人员施行轮换制,由副主任带队,最少2人抄表,除副主任为固定外,协助人员每月更换,轮流抄表。

安全生产制度汇报篇7

一、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的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及辽建发[20__]22号文件精神,增强安全监理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岗位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2、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

三、监理安全责任及工作职责

1、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计算书(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确保编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复审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条例》中规定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基坑、地下暗坑、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人员必须审查专家论证意见。

2、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隐患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隐患整改完毕须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发复工指令后方可恢复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按监理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拒不停工或擅自复工的,监理企业必须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等方式报告。

四、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日记

(1)、监理日记必须设《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措施》专栏(现行监理日记无此专栏,暂记在其它记事内容专栏),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鉴。

(2)、监理日记应记明: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使用和落实情况

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记录

发生事故的详细记录

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记录

其他临时会议,检查记录

2、监理人员履责情况

安全管理和安全质保体系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工长、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情况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

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气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事故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要求。

建筑施工临时用电

土方开挖工程

基础支护与降水工程

拆除工程

脚手架工程

模板工程

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机械

应急救护预案

3、要把《条例》中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内容列入监理规划,并制定实施措施,严格执行。

4、在参加投标时,投标文件要有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并在承诺书中明确安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理做出保证。

安全生产制度汇报篇8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我局各有关科、室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关科室及各海事处应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努力来完成。

第三条:局属各签证站、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签证船舶的《安全检查记录簿》进行检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纠正缺陷和申请复查,在该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放行。

第四条: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体或船舶航行操纵设备受损严重并直接影响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应要求事故船舶理解安全检查,并通知船舶监督科,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将检查情景及时反馈到通保科,并由监督科上报长江海事局监督处进入《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以及相关工作的管理,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台帐记录应规范,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安检人员不断完善安检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4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