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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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写好车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有什么技巧?这里给大家整理车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方便大家学习。

车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篇1

空调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空调机房闲人免进,禁止吸烟并设明显标志牌。

2、机房内禁止贮存易燃易爆物品。

3、机房内进行明火作业时,须经保安部门批准并办理动火证方可卜业,现场须有专人监护。

4、按期对空调机房所属各种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5、机房内务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6、知道所在部位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能熟练地掌握使用方法。

7、一旦发现火情迅速报警,通知有关人员,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使用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车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篇2

1、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应做到

(1)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

(2)制定防治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

(3)企业应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对职业危害状况进行评估,以确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

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规定发放

3、员工健康监护应做到

(1)企业应定期为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2)对职业病患者,应按规定给予及时治疗、疗养。

(3)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并确诊不适合原工种的,应及时调离。

车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篇3

1.必须穿戴整齐劳保用品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2.开始混砂以前,必须先空载运转检查混砂机是否运转正常,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

3.每次石英砂的装入量不得超过最大核载的10%,必须保证运转时砂不能飞出机盆外。

4.黏结济加入量必须控制在(3.5—4.5%)之间,根据气候情况适当调节。混制时间必须达到(面砂5-7分钟;背砂3-5分钟)之间。

5.面砂和背砂交换混制时,必须将机盆内清净后方可混制,不允许背砂(水分含量过高)残留部分混入面砂之中。

6.机器远转全过程不允许将手和工具进入机盆内。

7.混制好的面砂和背砂必须分开堆放,距离不小于1米,并用塑料布掩盖,不允许大面积与大气接触。

8.混砂和造型属交叉作业,应尽量避免碰撞。

车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篇4

1.必须穿戴整齐劳保用品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2.开始造型以前,必须认真检查木模、冒口、浇口、定位销和其他附件是否完整、齐全,确认后,方可造型。

3.木模放在托板上要平稳,按工艺要求位置放好浇、冒口后,才可依次摆箱、加入面砂、背砂,加面砂时,必须保证木模在托板上不能窜动。

4.木模表面必须用面砂覆盖,厚度大于30mm,必须保证木模的所有表面完全由面砂覆盖,尔后加入背砂,背砂应将整个砂箱填满。

5.捣砂时,必须先用尖头将吃砂量较小的位置捣实,然后,用平头将整个型捣实,大型应该分层捣实,一般每层厚度不超过150mm。

6.扎吹气孔时,应让开模型,尽量扎深且分布合理,以保证用最小的用气量,达到最好的固化效果。此间,起模难度较大木模须适当活型,但必须保证活型量不大于+1mm。

7.出气孔扎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工件质量,扎孔原则:在保证不出现跑火情况下,尽量贴近铸型表面。并且,要有足够的数目,以保证铸造过程中,所产生的气体能够顺利排出。

8.砂型硬化时,吹气必须先小后大,最大时不允许吹气孔周围有可视的白雾存在,以免造成浪费。

9.起模时,起模针应尽量扎在木模的中间位置,向外拔出时,用橡皮锤轻击模型慢慢拔出。不允许用硬器击打木模,以免造成损坏。

10.砂型要求平整,如有大于20mm缺陷,必须进行修补,凡修补位置必须低于分型面,以免形成批缝,引起漏钢。

11.砂箱必须按工艺要求摆放整齐,保证路道畅通。

12.砂箱摆放必须整齐,需上合金的平放于地面,与其相配的另半箱立于该箱的一端。

1.必须穿戴整齐劳保用品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2.合箱前必须将铸型里面浮砂抹掉吹净,然后扣合样箱,继续打开,吹净,重新扣合,确认无批缝后,可合箱。

3.上卡子必须对称加力,要求每对箱把卡子必须上紧,不许少卡子。

4.立箱时,不能用力太大,以免剧烈震动,引起合金松动。

5.浇注前必须对能看到合金的铸型进行检查,大件(三箱以上)必须做到箱箱检查,杜绝掉合金造成废品。

1.必须穿戴整齐劳保用品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2.打哨应了解所浇注的工件,掌握温度高低和钢水用量,及时挡渣引火,避免形成缺陷。做到判断准确,口令响亮,指挥得当。

3.抬包时必须先在包内加入适量脱氧剂,站在绝缘物上,将包抬正炉嘴附近,前炉倾倒时不得将包放下,抬包时不许带手套。

4.抬包人应得相互配合,保持钢包平稳,以免钢水溅出。

5.浇注前必须根据所浇注工件大小和形状对温度进行调整后进行浇注。

6.浇注时必须对准浇口,按照先慢后快的原则浇注,浇注速度不易过快以免钢水伤人。

7.浇注时必须听从打哨指挥不得盲目浇注,钢水不够不得强浇注。按工艺要求清理粘砂、砸浇口

8.特殊工件按特殊工艺要求进行操作。

车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篇5

1、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好安全用品;

2、造型过程中所用工具必须就近安放不得随意乱丢;

3、不得擅自接电源,需临时用电应有电工接线;

4、造型需留出浇铸安全通道,型箱不得影响浇铸;

5、浇铸前应检查所用器械,加穿浇铸时应穿戴的防护用品;

6、浇注前应检查型箱的干燥,压箱必须够重,边缝需填实,防止铁水溢出;

7、出水应慢放,在放水结束后方可移包,浇铸过程应做到实走、稳抬、慢浇;

8、应按规定时间出箱,逐件依次移出;

9、必须在工件冷却后再进行清沙处理;

10、注意车间整体卫生,型箱工具用完需摆放整齐。

车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篇6

1、在开炉前应先开水系统并认真检查个水冷管的畅通,及水压是否正常。保证各水接头不得漏水。

2、在开炉前应检查炉衬和炉口,炉嘴保证完好。保持感应圈清洁。并对炉台机械运行进行检查。

3、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检查和部分加料。

4、通电由低逐步渐高,直到正常。增压过程巾应随时注意各仪表指示。

5、熔炼中应保证炉料按比例投入,随时除渣和松料,以保证不得出闷气,架牢现象。

6、按工艺要求温度及时出炉,在出炉前应造渣并清渣。

7、每一炉炉水出完以后应检查炉衬。

1、检查机器各部是否完好,辗轮转动是否灵活,刮板尺寸是否调节适当,再空运转3分钟~5分钟,确认各部正常后才能加砂、加料,并必须严格按规定量使用,禁上超负荷。

2、混砂机在转动时,不许用手扒料和清理辗轮,不许伸手到辗盘内添加各种物料,取样必须从取样孔去取。

3、无论新、旧砂都必须过筛防止将铁块等杂物投入辗盘内损坏机器。

4、因故停车应清除辗盘内的砂及物料后再行启动,不能重车强行启动。

5、运转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并应经常注意音响及辗轮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处理。

6、当辗轮未完全停止时,不准将手及其它器械伸进辗盘内,进入辗盘内清理检修时,除了要拉开电源开关,挂上“有人检修,不准合闸’’的警告牌外,还要设人监护。

7、工作后,必须检查、清扫设备,做好日常保养工作,并将各操作手柄(开关)置于空挡(零位),拉歼电源开关,达到整齐、清洁、安全。

1、开动砂轮机使用前首先检查砂轮罩壳是否齐全牢固,砂轮是否有破损。

2、使用砂轮磨削时应戴好防护眼镜。

3、操作者,应站在旋转砂轮的侧面。

4、砂轮安装时需两面加石棉垫,加紧牢固。

5、磨削时工件应夹紧抓牢,工件应慢慢接触砂轮。不能速度太快或用力太猛,应均匀磨削。

6、磨削时发现砂轮跳动、运转不平稳应及时修整砂轮。

7、如有异常情况出现立即停止。

1、开机应认真检查各项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2、台车送出、进应仔细观察走线安全。

3、装料不得超重量(11吨)和炉料在进炉内前要检查稳定性,并不得超高和须离测温表10cm~20cm。

4、在设定温度前须再度检查炉料捌‘质对设定温度应复检后方可开启。

5、对直接入水件必须在顶起前要开启油泵,并保证安全卡在位。

6、热处理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温度的升、保温情况。

7、处理完后应检查内膛电阻带和炉板清洁方可把台车进炉。

车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篇7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相关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相关方是指在集团所辖范围内从事与集团及各子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相关方:包括设计、勘察、施工、设备及施工材料提供、设备检修维护等单位;

(二)承包租赁相关方:包括在辖区内从事业务承包、租赁经营及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三)业务往来方:包括产品自提、原料动力供应、设备材料供货、检修维护、检测等在辖区内与有关单位进行业务往来的人员和车辆;

(四)外来检查、参观、考察人员及车辆等;

(五)其它与集团及各子公司有联系且由本单位接待的人员和车辆等。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与集团、各子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单位和参观考察及其他商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由发生主体业务的部门或子公司(下称业主单位)组织实施综合监管。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相关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其他因各类公务活动进入辖区的外来人员,由接待部门或子公司负责其在辖区内的安全监管。

第七条集团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相关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业主单位管理要求

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为承包、承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落实相关安全告知事项,依法提供项目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业主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时,应当确定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依法足额向施工单位提供。

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应使用国家或行业合同范本。

长期在辖区内负责不同项目的同一施工单位,应对每个项目单独签订安全协议或条款,确保安全责任全覆盖。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要求、行业标准及合同相关规定,依据业务性质、类别和国家相应法规、行业规范,按照“一业一策”的原则,建立相应安全管理制度、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方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各相关方及时整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施工作业,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章建设工程相关方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依法依规接受工程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施工安全管理,及时解决处理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章其他相关方单位和人员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项目租赁或协力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在集团辖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协力单位,应接受业主单位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其他业务往来人员和车辆,在进入辖区前,应进行登记,并接受安全检查。在辖区内应服从管理,严格遵守业主单位有关制度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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