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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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正的制度可以保证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不会因为个人的背景或关系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写好简易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是有技巧的,接下来给大家分享简易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方便大家学习。

简易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1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等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外派员工。

2、各子公司参照本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三、职责划分

1.综合服务部

1.1代表总经理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1.2负责劳动合同的文本制作、签订、保管等具体工作;

1.3组织公司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等工作;

1.4负责对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服务;

2.用人部门负责人

2.1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的意见审核;

3.分管副总经理

3.1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的意见审核;

4.公司总经理

4.1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续签、解除、终止的意见审批;

四、程序与内容

(一)新员工劳动合同签订

1.新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办理时间原则上为入职当天,最迟不超过入职后一个月;

2.除特殊岗位外,所有新员工的劳动合同均应签订&39;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9;。

(二)新员工劳动合同试用期管理

1.根据劳动合同的类型,新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签订&39;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9;的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3-6个月;签订&39;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9;的合同期限为1年,其中试用期为1个月。

2.新员工试用期结束后,综合服务部有权组织对新员工的试用期考核,考核不能通过者,公司有权及时与员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三)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

1.劳动合同的续签或终止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1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40天,综合服务部应统计出待签人员名单;

1.2综合服务部应与用人部门负责人就待签人员工作表现进行沟通,并就续签或终止达成一致意见;

1.3对符合续签条件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于原合同到期前35天组织用人部门及各相关领导审批,填写《劳动合同续签审批单》,审批通过后组织当事人谈话,对同意续签的员工在原合同到期前30天发放《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由员工签字确认后回收存档;劳动合同续签的手续办理应于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完成;

1.4对不符合续签条件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于原合同到期前30天组织当事人谈话,并发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后回收存档;

1.5对个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综合服务部应了解具体情况,视情予以挽留,对决意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按合同终止方式处理;

1.6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应综合考虑续签人员原合同的期限、在司连续工作的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限、已签定固定劳动期限合同次数等因素最终确定;

1.7对劳动合同终止人员的补偿标准按国家或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1.新员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应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必要时,用人部门需给出书面意见;

2.对不符合公司用人标准或岗位要求的已转正人员(经培训或调动工作岗位后仍不符合岗位要求),经用人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与综合服务部研究后可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必要时,用人部门应书面提出不符合的说明;

3.对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谈话,并发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由员工签字确认后回收存档;

4.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综合服务部应组织进行谈话,了解相关情况,视情予以挽留,如员工决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公司离职手续规定办理;

5.对劳动合同提前解除人员的补偿标准按国家或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

1.员工职务、薪酬、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等法定保护内容发生变化,应履行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2.对需要进行劳动合同变更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谈话,就变更的具体内容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发放《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由员工签字确认后回收存档,相应的变更手续应于谈话后一周内办理完毕;

3.对不同意变更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会同用人部门解释,打消当事人顾虑,对决意不同意变更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充分了解情况,并将情况上报公司领导研究决策;

4.对员工提出的劳动合同变更请求,综合服务部应详细了解情况,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并于受理后一周内反馈。

(六)劳动合同档案管理

1.劳动合同的文本按部门分类保存,并建立劳动合同登记台账以便查询。

2.劳动合同应随时保持更新,对已过期的合同应及时予以替换。

(七)劳动合同的书写规范

1.劳动合同中书写的字迹应清晰明确,不得模糊不清或涂改;

2.劳动合同中&39;任职岗位&39;的填写统一分为三类:&39;管理类&39;、&39;技术类&39;、&39;非技术类&39;。

3.劳动合同中时间的填写应准确,前后一致,合同签署日期不应超过生效日期的30天。

五、附则

1.本制度自20__年4月1日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审批后执行。

简易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规范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行为,满足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专用章管理是指公司对外签订(变更、解除)合同时所使用的专用印章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暂定刻制一枚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刻制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对外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一般应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需要签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应由合同承办人持已分类编号的合同文本到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用印,同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已签署的盖印申请单(必须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相关主管领导审核会签同意,总经理阅签);

2、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批准并签署的正式合同文本,合同由授权委托人签署的,需同时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

3、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4、为方便公司物业部经常性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对经总经理签批的规范租赁合同文本,授权委托分管物业的副总经理签字后可以盖印。

第八条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人员)的职责:

1、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得遗失、毁损或擅自交与他人;

2、严格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印章;

3、建立使用台账,严格使用登记;

4、不得擅自将合同专用章携带外出签订合同,也不得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合同专用章,特殊情况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简易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单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动。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查批准、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谁订立,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2、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3、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的内外质量,收集使用单位意见;

4、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管理规划部和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5、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正本、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有关的各种纪要、变更澄清等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6、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资料;

7、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

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部门负责,或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

第六条管理规划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各业务部门合同经办人的培训;

3、参与公司对外订立重大合同的谈判;

4、参与标书评审和合同评审;

5、对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

6、负责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各类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8、负责公司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协调单位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对合同纠纷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是合同财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从财务角度审查和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注重在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

2、负责发票的审查、签收、签发。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完备的,拒绝付款;

3、负责按合同结算条款收、付款;

第八条其他相关单位的职责:

1、申购单位负责向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所需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时间要求等;需要进行工程建筑施工的单位,负责向主管部门提供包括维修、改造、新建、扩建工程建设的需求报告;

2、质量验收小组负责对购进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验收单位负责对验收合格的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办理入库手续;

4、配合管理规划部进行重大合同审查或评审,并签署审查或评审意见;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十条合同订立的程序

1、顾客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资信审查—→接受要约邀请—→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

2、我方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对方资信情况审核—→要约邀请—→要约信息反馈—→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

3、通过招标订立合同的程序

市场调查—→标书制作、发放—→接收投标—→评审—→定标—→订立合同—→审查—→批准—→签章。

4、设备、材料、物资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

计划准备—→考察小组对标的咨询(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资信审查—→技术或商务谈判—→草拟合同文本—→审查—→批准—→签章。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及账号;

2、标的或标的物(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3、数量和质量,包括适用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式等;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8、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9、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款。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

2、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

3、文字清晰、语言规范;

4、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5、数据电文合同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证信息自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并保持完整性,同时可以将信息展示。

6、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关的部门或该项业务最相关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四章合同的审查

第十三条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内容包括:

1、社会信誉(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约,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等)和履约能力(如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

2、审查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3、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

4、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等级证书;

5、审查法人证书及法人委托证书;

6、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授权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经办部门组织对合同进行业务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1、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2、是否各方谈判、协商的一致意见,是否符合决策部门的决策意见;

3、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4、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5、语言是否准确、通顺。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条款是否有冲突;

4、条款是否有歧义;

5、条款是否有效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6、条款是否完备。

管理规划部对合同严密性可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六条提交管理规划部审查的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办部门已经对合同进行了业务性审查,涉及财务事项的已经经过财务部门审查;

2、合同当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签字盖章;

3、合同约定的内容尚未实际履行;

4、需要同时附送的材料完备;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的期限为在收到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视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解决问题的方案,业务紧急的,因尽可能满足业务部门的时间要求,业务特别疑难的,应合理延长审查时间。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风险做出判断,并视情况提出防范或降低风险的对策。该意见不是最终的决策意见,而是业务部门做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合同报送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批准时,必须将法律意见书做为附件一并报送,根据批准人的要求对采纳部分和不采纳部分进行说明,经办部门合同存档时也应将法律意见书一并存档。

第二十条同一内容合同一般审查一次,由经办部门对采纳部分进行修改,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报送审查的,最多进行两次,审查人对合同文本和审查意见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对合同审查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受董事会及董事长的委托,全权处理公司的各类业务,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其他人员对外订立合同,应得到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十三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做好履行合同批准的程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预算人员审核总造价后,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

2、销售合同:

公司销售合同,必须注明单价、供货数量、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回款方式等,由公司总经理授权主管销售副总经理签订有关合同。

如遇索赔、善后处理等有关事宜,必须经合同主管部门和其它合同监督部门讨论后报班子会通过。

3、采购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资、设备及其配件的采购经物资部负责招投标后,再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最后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

4、其它各类合同批准程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其他各类合同,经合同业务部门拟定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有必要时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权签订有关合同。

第二十四条公司所属法人单位以其公司名义订立外协工程合同,应严格按公司“外协工程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订立。

第二十五条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其他各种公章签订合同对本公司不发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认。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合同实行合同履约责任制,部门及单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约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的全面、正确履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各签约单位、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应当积极妥善地行使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留置权,否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根据合同性质,合同执行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并督促合同对方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价款时,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字。未经合同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签字,财务部门应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条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填写合同履行终结报告,送管理规划部终止合同。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各单位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三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三十四条合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主管部门提交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经管理规划部门审查出具意见后,报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解除。经办部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合同变更、解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合同执行部门应将变更、解除合同的各种文件、纪要、信函等原件报送合同主管部门。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发生合同纠纷时签约单位应在24小时内到合同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以及应对办法;

第三十八条合同纠纷原则上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涉及公司内多个单位的,或签约单位处理不了的,报主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总经理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及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注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并考虑有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四十一条合同管理部门处理经济纠纷前,有关签约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产品质量标准、样品或鉴定报告;

4、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统一交合同主管部门归档,以备查考。

第八章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订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各职能部门保管。

第四十五条以公司名义鉴订的一切合同,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标文件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财务部及相关部门保管。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对外订立合同的人员,属于职务代理的按本办法第五章授权权限执行,属于总经理特别授权的,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则,由总经理在办公会上授权委托,记录人需将内容写入记录。不经授权的人员一律无权对外订立合同。

第四十七条各授权委托人在被授权的范围、期限内,代表公司对外订立合同,不得将代理事项自行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条发生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应建立台帐,合同专用章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

第五十条一般情况下,公司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公司需为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条合同主管部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管理较差,达不到本办法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改进;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管理规划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公司下发的其他文件对合同管理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简易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4

1、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2、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3、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4、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5、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6、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7、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8、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9、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

10、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11、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12、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

13、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14、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15、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16、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17、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19、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20、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21、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22、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23、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24、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25、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26、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27、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28、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29、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30、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31、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简易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5

一、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内容有什么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同审批人员

行政部法务人员负责合同审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论证、考察、招标投标和合同谈判等工作。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对拟签订合同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核。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4、协助有关部门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司合同审批的范围

1、建设工程(含维修)合同。

2、采购合同。

3、承包合同。

4、租赁合同。

5、有偿服务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四条合同审批要点

1、合同主体是否适合。

2、合同目的是否正当。

3、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条合同审批要求

1、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订合同送交行政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相关材料。

2、审核意见审批。法务人员负责做好合同审核工作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行政部经理复核后,报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

3、审核意见反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4、审核重大经济合同时应召开合同审核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

第六条合同审批时限

在合同初稿及相关有效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审核标的在万元以内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审核标的在万元至万元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审核标的在万元以上、特别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

第七条档案管理

对合同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八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审批流程简介

在企业内部,一条审批流程的存在是不同部门、业务单元协作共同完成一件事情的过程体现。

从审批流程的发起者开始,随着流程的流转,不断有新的人员参与到该业务中来,共同把关业务的质量,流程是业务诉求和管理需要的共同提现。

合同审批流程是企业内部流程的一部分,又不同于其他的审批流程,那么合同审批流程应该如何设计?

三、合同审批路径

在讲合同审批路径之前,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合同审批的时候,是审批过程还是审批结果。

一个合同从草稿拟定到定稿定义其为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人员会有不同的意见,根据这些意见进行草稿调整,最终形成合同的定稿。

合同的定稿定义其为结果,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的审批路径会稍有差异。

1、审批过程的合同审批路径

合同从拟定到定稿,是需要不同的业务部门一同会签,所以该路径的第一段为:草稿会签阶段,可能需要反复修,。当合同定稿以后,走正常的合同审批流程;第二阶段为:合同审批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修改也会有,但是会比较少。

2、审批结果的合同审批路径

合同审批结果即就是审批已经定稿的合同内容,从起草到定稿的过程则放在线下或者有另外的流程。

简易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6

现根据公司要求,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为搞好项目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使项目的成本管理水平走上一个新台阶,特制订项目部合同管理制度,请项目各(科)室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实行招投标制度:

材料采购、劳务、分包等合同实行招投标制度,凡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一万元)须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各专业技术部门负责根据图纸、技术要求和供应时间共同起草,对于工程数量由技术和成本室共同核对签认后,作为合同数量。由项目各专业技术、工程及材料联合对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考察,并写出详细的考察报告,根据考察报告,确定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收齐后,由项目工程、技术、材料、成本、经理等联合组织开标,根据考察的结果和投标价格确定中标单位。

二、合同管理:

1、成本经理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项目任何直接费用支出均应签定正式合同,并按已经定出的原则做好成本分析工作。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原件由成本经理统一保管,具体执行人员可执有副本或复印件。

2、材料合同由材料室负责起草和管理,合同草稿实行各室传阅、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条:款执行。

3、劳务和分包合同由成本室负责起草,合同草稿实行各室传阅、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条:款执行,对于合同外发生的工作和内容必须由用工和派工人在当天签认,每月26日前由工程经理将当月各队所有结算资料转交成本室核算,当月不交或隔月上交者成本室不再予以结算。

4、项目经理组织责任人员对重要的合同文本进行学习,提高员工的合同意识。各业务主管人员以合同为日常管理的依据,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追踪,并及时做好记录。各业务科室主管向成本经理提供分包单位和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成本经理在进行工费、材料费等费用支出结算时一律以合同的履行情况为依据。

5、严禁后补合同。

三、变更洽商管理:

1、项目对甲方的洽商,必须先办理完变更洽商,当天交一份给成本室备案,成本室根据变更洽商内容::编制工程概算或预算上报给甲方,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洽商内容的施工,否则不能进行变更洽商的施工。

2、对于劳务、分包和材料采购的技术交底应与变更洽商应严格区分开来,变更洽商应附有甲方签认洽商的原始资料,方可进行调整合同价款,否则不能调整合同价款。技术交底只是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变更洽商和结帐的依据,凡以技术交底作为结算依据者,成本室一律不予认可。

简易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7

为加强预付款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1、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原则上应避免预付款。但对于特殊的情况,如设备、模具、进口材料等,需要预付款时,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预付款业务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并经过合同评审。预付账款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根据合同及市场情况需要支付预付账款的,在保证业务真实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业务部门要按照经过审批后的购货合同的条款,办理相关支付通知、出具收款收据、审批等预付账款支付手续,未签购货合同的,不得付款。

3、预付款业务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跟踪执行情况,掌握付款节点,财务人员办理时必须对照合同进行审核,对于文件或文件内容不齐全,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付款要求的,财务应及时发现并给予拒付通知。

4、预付款后,如供应商或业务承包商没能按照合同交期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或服务等合同标的,应按照公司关于对账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对账并督促其履约。

5、对于分阶段付款的业务,定金支付后,产品或服务等合同标的主题部分已交付的,一般不需对账。

6、预付款业务合同执行完成后,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索要发票,原则上发票应于当月开回,如发票因故不能及时开具的,应与如供应商或业务承包商对账。

7、业务部门应建立预付账款台账,详细反映各客户预付账款的增减变动,余额、发生时间、对方负责人、经办人、目前对方的经营状况预付账款的清理情况、清收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同时,将购货合同、签证单和台账一同保管,形成完整档案。

8、财务部门每月末将预付账款的发生额及余额明细表报送分管业务的领导,并应定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预付账款进行账龄统计,通过召开预付账款例会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

9、其他未尽事宜报请公司决定。

10、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1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简易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__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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