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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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可以规范人的行为,避免不公平的决策和不公正的待遇,维护公平和正义。优秀的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哪些是怎么写的?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哪些篇1

一、公共区域环境卫生

1、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2、保持门窗干净,无灰尘、玻璃清洁透明。

3、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4、大厅接待台要保持干净,无灰尘、无污迹。

5、垃圾缕摆放好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6、定期给植物浇水、打虫、施肥,保证植物茁壮成长。

二、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

1、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须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2、办公用品如笔、尺、橡皮擦、订书机、启钉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

3、电脑要保持干净,下班或离开单位前电脑要关机。

4、打印机、文件柜等摆放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蜘蛛网等。

三、个人卫生

1、不随地吐痰,不随便乱扔垃圾。

2、不得在办公室吸烟。

3、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摆放整齐。

4、下班后先检查各自办公室区域的门窗及窗外,不得丢废纸、烟头、倒茶叶等。

四、日常卫生清扫工作安排

1、每天下班后工作人员按要求清扫各自负责的卫生区,并保持卫清洁。

2、每月月中、月末及重大节假日搞大扫除一次,擦洗门窗、办公桌,搞好办公室周边的清洁工作。

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哪些篇2

大学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但在这样一个发展较快而又复杂的社会里,大学生的心里往往会出现不同的心理状况。为了让大家能健康快乐的度过我们的大学生活,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素质,我们部门坚持密切关注周边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努力做到身心两方面都健康,为创造一个和谐的校园提供有利的保障。

为使心理部能更好更有效更长久的发展下去,我部门特推行如下制度:

一、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是为了严肃每次考勤会议而特意制定的一项内容,其主要目的在于培养部门成员的时间观念,让部门成员能够理性而严肃地对待每一次会议。

1、会议施行自主签名制度,由副部长负责统计,整理,备案。

2、部门成员必须提前五分钟到达会场,不得早退,不得旷会,不得不顾缺席;请假者需说明请假的.理由,负责人同意方可,否则按缺席记;迟到三次者算一次缺到,缺席三次以上者算自动退出部门。

3、每人每以二十分制为基础。会议缺到者—5分,迟到者—3分,代会者—1分,请假者—1分;值班缺席者—5分,迟到者—3分,代会者—1分,请假者—1分。

4、每次会议,部门成员必须带好会议记录本,随时记好会议内容。

二、活动管理制度

活动管理制度是为了能在活动开展前后,更为有效地将活动进行下去,达到活动开展的最终目的而进行的一项规章制度,其目的在于让活动的相关程序能有秩序的完成。

1、活动准备中,部门成员不得无故推脱活动相关责任,必须按质按量完成。

2、活动进行时,部门成员应坚守自己的岗位,不得无故缺席。

3、活动开展后期,部门成员要对活动进行总结。

4、参与人员的名单将一并记录档案中,实施加减分制。

5、在每学期期末考核时,部门内部评选出最佳表现奖和优秀个人奖。

三、奖罚管理制度

奖罚管理制度是为工作在进行中严肃本职工作纪律的保障制度,也为各种“评优评先”提供依据。

1、每月工作在会上评价一次,评出优秀者当面提出表扬,并记入“五四评优”考核。

2、在开展活动时,积极参加活动者+1分。成功完成任务者+3分。

4、部门成员积极撰写策划、广播稿、新闻稿的各+1分,被采纳并发表的+3分

5、部长分配任务时,未完成任务者按情况分别扣除1、3、5分不等。

6、缺席3次着无权进行“评优评先”的活动。

7、部门职位实行竞争上岗,表现优秀的优先考虑,并推荐参加“双代会”。

四、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是为统一内部成员思想和规章的有利条件,其每做一件事都将记载,整理备案。

1、部门全体成员必须遵守部门章程,遵守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策。

2、部门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个人做损有部门形象,声誉或破坏部门发展的事情。

3、部门鼓励成员积极参加部门决策和管理,鼓励成员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4、成员必须维护部门纪律,对任何违反部门章程和各项规章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5、人事管理施行量化制度,依据统计,整理的考勤结果以及个人考核分给予表扬,警告,批评,的处分。

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哪些篇3

一.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为了员工建造适宜和工作和劳动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致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范围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环节。

3.责任

生产部、总务部及各生产车间。

4.内容

4.1"三废"定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

4.2生产部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达标的排放源应竖立合格排放标志。

4.3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4.4生产部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4.5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

4.6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7废水方面

4.7.1锅炉房消烟除尘废水。

4.7.2车间生产产生的废水及生活污水。

4.7.3纯化水站、锅炉房及车间产生废水直接进入废水处理站,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生活污水经过滤池滤过达标后排放。

4.8废气方面:锅炉燃烧产生的含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经水幕除尘处理。

4.9生产车间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及锅炉煤渣采取出售的方法,不另设堆放场。

4.10空调机、空压机及锅炉引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隔音、吸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

4.11公司内危险品必须按照有关危险品的管理规定贮存、保管以及销毁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二.各级环境保护任制

1.1环境管理者代表

由总经理任命的,代表其建立,实施,保持环境管理体系,并负责向总经理汇报运行经果和管理者

1.2环境管理委员会

由由主任委员(环境管理者代表)及各委员组成的一个环境方面的审议机构。

1.3各层人员的职责

总经理:

三.三废处理方案

1.1废气的处理:少量有毒气体可以通过排风设务排出室外,空气稀释。毒气量大时,必须处理生再排出。

1.2含重金属废液的处理

1.3一般有机溶剂的废液处理

一般有机溶剂是指醇类、酯类、有机酸、酮及醚等由c、h、o元素构成的物质。对此类物质的废液中的可燃性物质,用焚烧法处理。对难于燃烧的物质及可燃性物质的低浓度废液,则用溶剂萃取法、吸附法及氧化分解法处理。再者,废液中含有重金属时,要保管好焚烧残渣。但是,对其易被生物分解的物质(即通过微生物的作用而容易分解的物质),其稀溶液经用水稀释后,即可排放。

1.4废料销毁

锅炉房中出现的固体废物不能随便乱放,以免发生事故。如能放出有毒气体或自燃的危险废料不能丢进废品箱内和皋废水管道中,不溶进水的废料禁止丢进废水管理中,必须在适当的地方烧掉或用化学方法处理面无害物。

1、坚决执行和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和扰民。

2、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考虑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组织实施。

3、定期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4、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光焕发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散。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5、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6、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7、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8、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9、施工现场混凝土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10、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11、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12、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13、施工现场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14、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15、食堂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

16、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菌素渗处理。

17、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设置过滤网,并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18、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为员工建造适宜的工作和劳动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环境保护应贯彻国家的环保法规,遵循"全面规化,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方针,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法制观念,重视环保工作;

2、技术中心做好环保基础工作,掌握公司污染情况,按期测定污染排放数据,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

3、企业改造和生产,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生产废弃物的管理:生产中产生的各种包装袋、包装桶等其他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尽量回收利用,对不能再使用的物品,由总务部门回收;

5."三废"处理: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和废渣,必须经过处理才可排放,处理必须符合排放标准;

6.躁声的管理:采用低躁声设备。

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哪些篇4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部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法规”,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或者根据职权,制定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的草案代拟稿;

(二)拟报送国务院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送审稿;

(三)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送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程序,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四条总局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类立法项目,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立法项目:

(一)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总局年内必须报出或者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

(二)立法依据充分、立法思路清晰、所要解决的问题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急需、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可行、总局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

(三)需要研究、论证和起草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三类立法项目。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法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确定,不做立法计划安排。

国务院领导指示需要开展环境立法研究的项目,总局应当及时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除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外,总局有关司(办、局)认为需要制定环境保护法规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填写立法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立法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可附具国内外有关立法参考资料。

第七条法规司对立项建议汇总研究,提出总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稿,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立法计划是总局本年度立法工作依据。

第三章起草

第九条具体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工作的司(办、局),应当组织有关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担立法起草工作。

法规司应当适时参加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

第十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应当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企业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完成环境保护法规初稿后,应当征求总局其他有关司(办、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局长专题会议重点就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和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根据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以总局局函发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主要制度和措施等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法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外通报程序,公布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在《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能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关系紧密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

及其说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移送法规司审查。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目前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专项论证材料,征求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汇总表、对未采纳的主要不同意见的说明,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和国内外包括法规条文在内的其他立法参考资料。

第四章审查

第十六条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或者准备有关论证材料的,法规司可以转送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补办有关程序或者补充有关论证材料。

第十七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二)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是否与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协调、衔接;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认为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规司可以组织实地调查,并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创设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九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因涉及有关方面重大意见分歧需要协调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法规司负责提出法规送审签报,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会签后,连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以及有关专项论证材料目录,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的说明。

审查说明应当包括立法依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设定的合法性、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性等问题的说明。

第二十条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规定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有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中提出一种或多种备选方案,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第五章送审、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议环境保护法规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做起草说明,并负责就具体管理现状、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专业性问题做说明或答辩。

法规司做审查说明,并负责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设定的合法性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法律问题做说明和答辩。

第二十三条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报请总局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并以总局文件形式报送国务院。

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以总局局函报送委托机关。

报送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应当附送有关专项论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公布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总局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公布格式见附件2.

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由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总局为主办机关的,使用总局的命令序号。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请记住我站域名,《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应当及时刊载。

第二十六条经《国务院公报》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在《中国环境报》上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也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规司依照《立法法》和《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办理具体的备案工作。

报送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部门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格式见附件3.

法规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权属于总局。由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的部门规章,由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解释。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据前款规定享有解释权的机关解释:

(一)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的办理程序,适用《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解释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具体适用过程中的解释,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和《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其他部门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由法规司归口受理,并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分送有关司(办、局)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司(办、局)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限提出意见,返回法规司。

法规司根据是否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协调、衔接的原则,负责汇总研究,拟定函复意见。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

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总局各有关司(办、局)之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负责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总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第三十四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拟设立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存在重大矛盾或者交叉,或者对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的,法规司应当商有关司(办、局)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总局局长专题会议或者局务会议研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英文译本,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公布。

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由总局负责起草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成英文译本。

环境保护法规英文译本由总局国际司提出英文译本初稿,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审核后,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布或者报送有关国家机关审查。

环境保护法规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总局应当经常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出现不适应新出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废止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程序,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环境保护法规汇编,由法规司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哪些篇5

一、范围

环境卫生范围包括:办公室、门卫室、公共卫生区域、会议室、生产车间、员工宿舍、卫生间、饭堂、产品展厅。

二、卫生要求和标准

(一)办公室、门卫室

1、办公桌面各种资料、工具、文件、配件等均应放置整齐、美观;

2、室内不准堆放杂物,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准堆积,对于一些易坏的物质,避免过夜发霉产生难闻气味影响办公环境,应该带离办公室;

3、保持室内网线、电线等线路整齐,不零乱,杜绝安全隐患;

4、设备、纸张要摆放整齐,因打印等产生的各种废纸、杂物要放入垃圾筐内,未用完的纸张应放回原处,不得造成浪费;

5、门、窗洁净,玻璃明亮、无尘土,窗帘整洁;

6、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保持服装、头发干净、整洁;

7、注意节约用电,做到人走关闭电源等,严禁在办公室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8、办公室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

9、下班时,应整理干净办公桌上所用物品,座椅置于桌下,所有废弃物品必须投放于垃圾筐中;

10、办公区域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11、办公桌面、计算机、电话机、打印机、沙发表面及其他柜面洁净,无污垢;

12、门卫室要保持监控视频正常运转和清晰;

13、行政专员监督办公室卫生情况,对于违反事宜给以批评。

(二)公共卫生区域

1、公共区域包括楼梯走道、生活区、公司大门口;2、公共区域至少每日清扫一次,保持地面和墙壁无泥渣、无涂鸦、无水痕;

3、每位员工都应爱护花草等绿色植物,严禁在绿色植物花盆内乱倒水、茶叶、赃物等影响植物生长;

4、公共区域各类物资或样品必须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放;

5、严禁在公共区域乱扔杂物,乱吐痰,影响卫生情况。

(三)会议室

1、会议结束后要及时把椅子摆放整齐和关闭电器电源;

2、会议桌,会议椅要保持洁净无灰尘、无水痕;

3、会议室物品使用完毕后要按原来位置摆放整齐;

4、未经同意,不得随便乱动会议室电器器材,以免造成不能正常工作。

(四)生产车间

1、物料陈列要进行分类和堆放整齐,按照易燃物资与火源隔离存放的原则;

2、生产车间要实现无尘土、无异味、干净整洁、明亮宽敞;

3、生产工人要按要求佩戴安全生产工具;

4、车区内不准随地吐痰、乱扔乱堆杂物,对于生产废料要及时给予处理;

5、对于产品要做好安全保护措施,严禁故意破坏产品的行为;

6、下班后应先整理干净和摆放好物资,并关闭电源、水龙头、电焊气体瓶,杜绝资源浪费及安全隐患的存在。

(五)员工宿舍

1、爱护公物,不得在墙壁上桌子上乱写、乱画、乱雕、乱砍、乱挖;

2、不得躺在床上抽烟,避免烟头点着蚊帐被子等易燃物料,产生安全隐患;

3、室内不准乱堆乱放,垃圾应及时清理,对于一些易坏易产生难闻气味的物质,应该及时清理;

4、休息时间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5、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做到人走关闭,严禁在办公室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6、室内应该保持干净、整齐、无异味,不得乱吐痰、乱扔烟头、乱放臭袜等。

(六)卫生间

1、卫生间必须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2、定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

3、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保持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印、无杂物;

4、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

5、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严禁故意损坏卫生设施;

6、严禁把烟头扔到小便池内,以免造成堵塞;

7、不定时检查卫生纸使用情况,及时填补。

(七)饭堂

1、餐桌座椅摆放整齐、桌面清洁;

2、餐厅地板光亮,墙壁、天花板没蜘蛛网;

3、餐厅、厨房、走廊地面勤拖洗,保持无污渍、无积水、无杂物;

4、剩余饭菜不得乱倒乱扔,应该倒在指定地方;

5、厨房里大件物品均放在固定位置,炉灶、菜台清洁光亮,炉灶无漏油、漏水、漏烟现象;

6、用过的餐具、炊具要及时消毒,并摆放指定位置,保持整齐、干净,确保用餐安全卫生;

7、积极贯彻除四害要求,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害虫,确保用餐安全卫生;

8、厨房人员要按要求着装,佩戴口罩和帽子;

9、节约用电、用水、用煤气,做到及时关闭,杜绝资源浪费及安全隐患的存在;

10、非厨房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入内。

(八)产品展厅

1、做到样品摆放整齐,无灰尘、无水痕、无破损;

2、保持展厅内明亮、清洁、无异味,空气清新;

3、不得在展厅内乱堆乱放杂物;

4、未经展厅负责人同意不得随便搬动样品位置;

5、不得故意损坏样品,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三、管理规范

1、各区域环境卫生由相应人员负责完成,但总体由行政专员负责监督和给予评分;

2、违反以上相关规定或没有履行监督责任,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处罚,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并处罚50元,第三次起给予记过并处罚100元。

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哪些篇6

为加大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公司在生产发展中坚持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统筹规划、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2、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科技进步治理生产废水、以及生产废水闭路循环、生产废渣综合利用、烟尘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发展洁净生产。

3、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保处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4、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力,也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

二、环境管理

公司环境保护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及上级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公司环保工作的重大问题,审查、确定公司环保规划和目标并提出相应要求,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的环保工作,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

公司环境保护处是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发挥管理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公司的环保规划和目标及全年工作计划;负责全公司环保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并及时上报有关环保报表。

2、各单位要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总则,负责制定环保工作年度计划、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污染事故的处理。

3、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污染源治理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经公司审查后列入年计划,并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治理一项、验收一项、运行一项。

4、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有害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排放。

5、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污水治理,减少污水排放量;坚持做好生产废水闭路循环和生产废水综合处理工作。

6、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噪声污染。

7、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健全管理制度:

(1)、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主体设备同时运转、同时维护保养;

(2)、环保设施由专人管理,按其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运行记录;

(3)、实行环保设施停运报告制度,使用环保设施如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填写《环保设施停运报告》并上报环保处。

8、执行国家环境报告书制度;执行国家“三同时制度”;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9、及时上报环保报表,做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

10、搞好环保宣传教育和和技术培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全公司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11、努力做到清洁生产,治理好公司的污染源,减少和防止污染物的产生。

12、绿化、美化环境,加强树木、花卉、盆景、景点的管理,建成“花园式”工厂。

13、引进和推广环保先进技术,开展环保技术攻关。

14、加强环保档案管理,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三、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1、公司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在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控制污染蔓延,减轻、消除事故影响。在重大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应向公司环保处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2、各车间负责控制有害污水“零排放”。

3、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和设施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对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异置、堆放、倾倒。

4、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剧毒液的废水,严格限制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防止水体污染。

5、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6、设计、制造、购销、安装、使用锅炉设备,必须执行国家或省有关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的规定。

7、金属冶炼、一吨以上锅炉燃煤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必须配备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脱硫措施。运输、贮存能够散发有害有毒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泄漏污染大气和环境。

8、严格控制噪声,防治噪声的污染,公司内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应当设施消声、防震设施。

四、环境监测

1、不定时由公司环保监测人员进行环境监测。

2、由各单位环保管理人员定期配合、接受中钢环保处对单位内锅炉、窑炉年检和污水采样测试工作。

3、各车间负责车间整个污水排放的过程化验,做好记录,并将化验结果定期报送公司环保处,同时负责厂区污水、酸碱综合处理排污工作。

五、奖励与处罚

1、公司将对下列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2)、在环境管理、清洁生产、推广应用洁净技术、防治污染、综合利用工作中有重大贡献者;

(3)、在防止污染事故或对污染事故及时报告的有功人员。

2、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将上报公司监督检测中心环保部处,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100-1000元罚款:

(1)、拒绝环保办公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3)、未对原有污染源进行治理,再建对环境有污染建设项目的;

(4)、在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突发性事件不及时上报公司环保处的;

(5)、凡有污染源单位,因自身管理不善造成污染事故,被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

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哪些篇7

为贯彻学校办公室、校工会关于改善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创建文明处室的通知精神,搞好办公室内部环境卫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各科室都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值日人员须每天打扫室内卫生,保持窗明几净。

二、全体工作人员要努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扔纸屑、烟头,不随地吐痰等。

三、工作人员不得在办公室大声喧哗谈笑,保持办公场所的安静严肃与和谐。

四、办公室及各科室要每天打扫卫生一次,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地面清洁,桌面整洁。室内茶具、桌上文件资料放置整齐。重要文件要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五、公勤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制度,每天早晨上班前认真打扫好各学办公室卫生,备好开水,清洗茶具,水盆等物,保持室内整洁干净。每天早晨上班前清扫办公楼楼道、楼梯、扶手卫生,并及时清理楼道内的水迹等脏物,每隔三天必须彻底清理楼道一次,保持办公楼道的清洁。

六、值班室值班人员负责搞好总值班室的卫生,保持值班室整洁、美观。

七、爱护和保持办公室场所卫生,除上级规定检查外,每周五下午要对各股室卫生进行全面清扫。

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哪些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

第九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

(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

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哪些篇9

一、总则

1.1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

1.2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职责人。

1.3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二、环境监测工作

2.1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时如有超标情景,要按照管理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2.2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2.3生产部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2.4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三、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3.1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资料。

3.2进取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3.3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3.4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到达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景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3.5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3.5.1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3.5.2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3.5.3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3.5.4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3.5.5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3.5.6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4.1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4.2建设项目应进取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4.3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职责外,还应免费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到达要求。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五、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

5.1生产部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

5.2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六、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6.1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2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6.3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理解处理。

6.4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发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职责方承担。

七、附则

7.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7.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7.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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