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上海三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 奕玲

7月起上海这三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本市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对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1. 伤残津贴

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5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17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4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62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276元/月,致残二级8643元/月,致残三级8124元/月,致残四级7592元/月。

2. 生活护理费

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9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1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36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09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8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655元/月。

3. 抚恤金

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8元。

上海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适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注:

1、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均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就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按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以下简称按项目参保)。

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不包括施工单位中应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

2023年上海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公告

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以及市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委、应急局、总工会联合印发的《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沪人社规〔2018〕46号)的规定,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建筑业、制造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冶金以及快递、外卖和即时配送业为2023年上海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市、区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可以根据2023年上海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做好2023年度工伤预防项目的编制申报工作。

上海低风险行业需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低风险行业也需要参加。参不参加工伤保险不是由行业风险决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如果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万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记得要按规定及时为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千万不要因小失大哦。

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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