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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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知识问答

第一题:根据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食品销售者、生产者和餐饮经营者的管理由哪个部门监管?

答: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所以食品销售者、生产者和餐饮经营者的管理部门为食品药品监管局。

第二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哪些?:

答:(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题:对食品生产销售者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有何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四题: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题: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次采购某种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时索取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并保存。以后购进该种食品向供货者索取记录内容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的购货单据(既平时我们说的“一票通”)。上述材料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题: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或者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题: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什么事项?

答:(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第八题: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从业人员有何规定?

答: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从事食品经营或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安排患有皮肤或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由食品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九题:对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或食品原料有何规定?

答: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进货时未查验和留存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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