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安全生产伴随着经济活动而产生,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一)基本概念:
所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就是调整和规范人们安全生产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总和。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框架: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安全生产法》为基本法律规范,以《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煤炭法》、《电力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民航法》、《建筑法》等专业法律为补充,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府规章为支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0、江西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四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
(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 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许可;煤监机构负责煤矿的许可;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许可;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许可;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
(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6、“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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